医院造成患者损害,患者都能获得哪些赔偿?

时间:2017-10-10 17:23:11 来源:昂宇律师作者:刘某点击:

导读:医院造成患者损害,患者都能获得哪些赔偿?2017-10-10 17:13 来源:昂宇律师案情简介2014年,刘某前来我所想要委托我所处理有关
扫描关注公众号

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前来我所想要委托我所处理有关医疗纠纷相关事宜,经了解后得知,2013年4月11日,刘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区医院就医,经过一系列的检查确诊为阑尾炎,某区医院告知刘某需做阑尾切除术。2013年4月19日,某区医院为刘某进行了阑尾切除术,过程中,主刀医生没有找到阑尾,于是将科室主任请来现场指导,在科室主任的指导下,切除了三块"不明物",后对这三块"不明物"做病理检测,病理报告显示"未见明显阑尾"。2013年4月28日刘某出院,出院后身体一直感觉不适,伤口未愈合,且多处,伴随持续高烧。2013年7月1日,刘某不得不再次到某区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确定诊断项载明:"腹壁脓肿",住院治疗期间,医生将脓肿切开放脓,只是每日换做保守治疗,并未查找"腹壁脓肿"原因,造成刘某病情进一步恶化。2013年7月29日,刘某办理了出院续,但出院后伤口一直不愈。遂刘某于9月底前往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将刘某初步诊断为肠瘘。刘某遂回到北京航空总医院治疗,在保守治疗2个月后,伤口仍未愈合。由于刘某体重不符合条件,遂其只能回家疗养等待术。由于某区医院的误诊误治,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致使其长期以来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某区医院错误的医疗行为与其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刘某想要起诉要求某区医院赔偿。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某区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有少部分因果关系,刘某不构成伤残,某区医院和刘某虽然均对《司法鉴定意见》部分内容认可,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并认定某区医院对刘凤华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某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费一万八千四百零八元七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六百八十元、误工费九千零四十八元二角、护理费一千零二十元、住宿费和伙食费八百八十元、交通费八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律师提醒

如果您在就医时,非常不幸的发生了医疗纠纷,那么首先,您可以与医院方面沟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我们处理此类方面案件时,有通过协商解决成功的先例。如果,您协商解决不成,或者协商的金额、结果不满意,那么您可以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注意了,在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鉴定,那么,昂宇提示您,不要自行委托鉴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鉴定费用,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果。我们建议您在起诉后申请法院鉴定,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通常都会被认可,这样省时省力。

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儿童城

Copyright 2005-2017 61.city 〖儿童城〗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